郴州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郴州结婚生育 > 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3-12-24 12:06【我要纠错】

【导语】:此文是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具体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之积。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 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 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生育、节育的,凭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批表、医疗单位出具的门诊或住院证明以及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等,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用人单位职工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郴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郴政办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手机访问 郴州本地宝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有哪些?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 2023郴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政策(最新发布)

    2023年郴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政策信息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完毕,详细请看下文。

  • 郴州生育证丢失怎么补办?

    郴州生育证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办理时持相关材料。小编整理好了具体信息,供您参考。

  • 郴州生育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郴州生育证有效期最长不超1年,如需要延期可以到原申报办证的村专干或乡级卫生计生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小编整理好了具体的信息供您参考。

  • 郴州生育服务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郴州生育服务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和相关申请资料代办,相关具体信息,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完毕。

  • 郴州三胎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郴州市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小编整理了具体信息,供您参考。

  • 郴州生育证多久能办下来?

    郴州生育证登记完成后,生育服务证在10个工作日完成,生育证办理在20个工作日完成,具体信息小编已经整理完毕,详细请看下文。

  • 郴州生育登记可以在村里办理吗?

    郴州生育证登记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办理,办理的时候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即可完成办理,具体信息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完毕。

  • 2023年郴州市怀孕的时候需要办什么证件?

    2023年郴州市怀孕时需要办理生育证,需要办理生育证的准妈妈注意啦,小编为您整理了具体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 郴州养犬人动物免疫证明领取要求

    根据《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其中提到领取动物免疫证明领取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 郴州养狗应遵循哪些规定?

    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携犬出户使用约束绳(链)牵领,约束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内容,详见正文。

  • 郴州养狗违反哪些事项会被罚款?

    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