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四)经审核(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其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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