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连体别墅、商业性用房的等情况的不予贷款。具体不予贷款情况详见正文。
借款人及配偶有以下情形任意一种的,不予贷款:
1.购买别墅、多层连体别墅、商业性用房的,或是通过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包括本地和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尚未结清的;
3.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未满三年的;
4.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被冻结的;
6.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的;
7.近五年内(含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或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的单笔贷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180天(含)以上的。因拖欠年费导致的逾期或助学贷款逾期记录除外;
8.申请商转公的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9.所购住房已设立居住权或存在三年以上租赁合同的;
10.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不予贷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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